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执行龚春兰、谌兵、姚素英、谌龙、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龚春兰,谌兵,姚素英,谌龙,李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羊帆,行长。被执行人:龚春兰,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谌兵,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姚素英,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谌龙,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李盼盼,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八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龚春兰、谌兵、姚素英、谌龙、李盼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春兰、谌兵、姚素英、谌龙、李盼盼的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