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卫平、张兰美与喻本贵、赵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平,张兰美,喻本贵,赵卫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810号原告:赵卫平,男,汉族。原告:张兰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喻本贵,男。被告:赵卫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平、张兰美与被告喻本贵、赵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卫平、张兰美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平、张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赵卫平、张兰美承担,本院退还原告赵卫平、张兰美48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