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菊莲与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菊莲,邓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00号原告:马菊莲,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邓珠,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马菊莲与被告邓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菊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菊莲以与邓珠自行协商、邓珠已全部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菊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菊莲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