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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硕,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硕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硕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杨硕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系��酒状态。2016年6月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杨硕主动投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硕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硕因此次危险驾驶行为被先行羁押4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