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孝春与赵凤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春,赵凤山,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春,男,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赵凤山,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付国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孝春与赵凤山、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王孝春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凤山、付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3149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凤山、付国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孝春也未能提供赵凤山、付国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