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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红磊与刘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磊,刘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04号原告李红磊,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炎坤,男,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李红磊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