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段x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x,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犯贪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于2014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提瓜和巴布达电厂运行维修项目部经理和驻安巴首席代表,负责对项目部发生的日常费用报销确认审批等职务便利,采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个人及家庭消费、家属及朋友私人出行机票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12103.5元、东加勒比元59315.3元、美元765.05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万余元),后于2016年9月22日被查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已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被告人段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