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孙远荚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84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现在襄北监狱服刑,通过在金融部门查询己扣划款560元外,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