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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彪与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彪,张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印制审签单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641号原告雷彪,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望,男,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彪诉被告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故原告雷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雷彪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