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儒与刘慧文、孙学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刘慧文,孙学深,翟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029号原告:王儒,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刘慧文,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朔州市电力公司职工,现住朔州。被告:孙学深,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第三人:翟志宏,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王儒与被告刘慧文、孙学深、第三人翟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朔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刘慧文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朔中民终字第49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朔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6月12日,原告王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王儒负担。审判长郭玉龙审判员司徒雪原人民陪审员刘月萍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赵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