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涛、靳翠玲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及第三人吴彩凤刘德风周月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涛,靳翠玲,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吴彩凤,刘德风,周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63号原告董军涛,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西安市雁翔路。原告靳翠玲,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麦成,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小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第三人吴彩凤,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翔路。第三人刘德风,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第三人周月爱,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涛、靳翠玲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及第三人吴彩凤、刘德风、周月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军涛、靳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涛、靳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军涛、靳翠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