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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苏俊檩与鲁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檩,鲁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706号原告:苏俊檩,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占河,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卫东,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苏俊檩与被告鲁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苏俊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占河,鲁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俊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鉴定、律师代理等费用合计45725.2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鲁卫东辩称:1、鲁卫东与苏俊檩素不相识,但猝不及防的事突然发生,事情原委看医院当天监控即可知道,鲁卫东本人也被打伤,苏俊檩的行为违背了自己身为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是此案发生的导火索,苏俊檩应当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2、当天事发时,鲁卫东曾两次在该院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也在第一时间向穿紫河派出所进行了报警,此时该医院的保安也来了一大群,该院保安队长竟说:“我们只保护医生……”后伤者转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鲁卫东则留在医院继续讨要说法,在该院一个小时无任何过激和打砸行为,只是理所当然对苏俊檩暴力殴打伤者和鲁卫东的行为向该院讨要说法,此时,鲁卫东之妻从家中取钱送到医院看到鲁卫东也被苏俊檩打伤,心中愤愤不平在场吵了几句,竟以扰乱单位秩序罪被拘留5天,而她此前一直未在现场,同样鲁卫东也以扰乱单位秩序罪被强行拘留十五天,在此期间,鲁卫东也曾强烈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但苦于被关在铁窗内完全没有自由,而无法实现这一愿望;3、鲁卫东也是该案的受害者,其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也同样受到苏俊檩的侵犯,苏俊檩的行为给鲁卫东夫妇造成精神伤害和身体摧残。依据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对苏俊檩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苏俊檩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询问笔录、住院病历、住院费证明及清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苏俊檩的工资表、影像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苏俊檩提交的龚柯宇的工资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鲁卫东提交的照片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下午,因谭爱伍左手受伤,鲁卫东等4人陪同其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苏俊檩系当班医生,在为谭有伍治诊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致苏俊檩颈脊髓损伤、寰枢关节半脱位、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苏俊檩于2016年12月31日入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3703.92元。2017年1月1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常广司鉴【2017】临鉴字第005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苏俊檩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已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设陪护一人,医药费按医院实际支出结算,医疗终结时间为60天。另查明,鲁卫东因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国医馆6楼大吵大闹,扰乱医院秩序,并殴打医院医生,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5日。还查明,苏俊檩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等组成,其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及奖金等为月平均6300.5元,2017年1月、2月,苏俊檩无绩效工资、奖金发放,且被扣除基本工资4390.22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鲁卫东等人实施侵权行为致苏俊檩受伤属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苏俊檩有权单独向鲁卫东主张全部责任。鲁卫东虽辩称苏俊檩的行为违背了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是此案发生的导火索,应当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鲁卫东也是该案的受害者,其健康权、生命权和身体权也同样受到苏俊檩的侵犯,但其无具体反诉诉求,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主张不予认可。苏俊檩在本案中的具体损失为医药费13703.92元,误工费16991.22元(6300.5元×2月+4390.22元),护理费2036.52元(46458元/365天×16天),鉴定费(含鉴定检查费用)1685元,律师代理费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合计34416.6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鲁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苏俊檩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416.66元;二、驳回苏俊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苏俊檩负担50元,鲁卫东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