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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908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幢。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泽永,公司员工。被告:王春丽,女,汉族。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