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小姣与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姣,姚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72号原告:徐小姣,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姚志军,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徐小姣与被告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徐小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姣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