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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小姣与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姣,姚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72号原告:徐小姣,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姚志军,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徐小姣与被告姚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徐小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姣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