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群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群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337号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童家岭江南花苑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媛,该公司经理。被告:方群爱。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群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群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