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恢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丽贤与王军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丽贤,王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026号申请执行人葛丽贤,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军凯,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凯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王军凯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