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荣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民初1512号原告:张荣兵,男,彝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575895。委托代理人:XXX,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44885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住所地:钟山区钟山中路北侧荷城花园中央商务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297068X6。法定代表人:陈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映江,系公司员工,原告张荣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江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向原告支付95838.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25日,原告张荣兵的妻子雷文碧驾驶贵B×××××号车与被告张志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志国受伤的交通事故。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5]笫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志国负次要责任,雷文碧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所有的贵B×××××号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在人民保险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3175元。张志国受伤后在首钢水钢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05220.26元,其中10000元由天安保险垫付,余下95220.26元系原告支付。张志国出院后起诉请求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各项损失,经开庭审理后,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02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安保险赔偿张志国112000元,人民保险赔偿张志国98395.93元。其中判决书的第7页本院认为部分阐述:“...综上,张志国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252565.62元,因贵B×××××号车在天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故扣除天安保险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天安保险尚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40565.62元,张志国自行承担30%,人民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140565.62元×70%=98395.93元。”因张志国在起诉时未主张原告垫付的95220.26元医疗费,在(2016)黔02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对医疗费进行判决。另外,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产生检测费618元。后原告找到被告人民保险要求在保险责任内进行赔付,但被告拒绝赔付。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人民保险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83175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且交通事故中贵B×××××号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张志国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告应当按照主次责任比例支付原告垫付的95220.26元医疗费,被告人民保险除按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外还应承担原告的车辆检测费618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荣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贵B×××××号车的行驶证,用于证明贵B×××××号车辆所有人是原告;3、机动车保险单抄件,用于证明贵B×××××号车在人民财保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所有的贵B×××××号车驾驶员雷文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志国承担次要责任;5、(2016)黔02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发票8份,用于证明判决书第5页第9行至第10行载明“张志国花费医疗费102828.95元,其中10000元由天安保险垫付,剩余部分由雷文碧、张荣兵垫付”由此可证明,张志国产生的医疗费中天安保险仅支付了10000元,余下的均由原告支付。因医疗发票总金额为105220.26元,故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为95220.26元;6、检测费发票2份,用于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产生车辆检测费618元,应当由人民保险在车损险范围内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辩称,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商业险,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我公司承包车辆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针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用,扣除交强险公司赔付的10000元剩下的部分我公司按照70%来承担,在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中,有部分属于国家非医保类用药,该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医保及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医疗费用的规定,该部分费用是由原告方个人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张荣兵提交的(2016)黔02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及8份医疗费发票,其中2016年3月15日收据,仅显示为一次性自费材料,未注明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但其余7份医疗费发票,结合(2016)黔02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能相互证明张志国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105130.26元,其中10000元由天安保险垫付,剩余95130.26元由原告张荣兵垫付的事实,故予以认定;对原告张荣兵提交检测费发票,因该618元费用是因交通事故所产生,属合理费用,故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张荣兵是肇事车贵B×××××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人民财险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等保险,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等。2015年11月25日17时35分,张荣兵的妻子雷文碧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沿凉都大道东延伸段由东向西方行驶,当行驶至凉都大道东××与青山路口处时,与沿青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驶入凉都大道东延伸段由张志国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志国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29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文碧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志国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0月12日,张志国将雷文碧、张荣兵、天安保险、人民保险起诉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0221民初2722号判决书,由于张志国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由雷文碧、张荣兵垫付,因此张志国在该次诉讼中未主张医疗费。现张荣兵就垫付医疗费与人民保险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兵为其所有贵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保险购买了商业险,现原告张荣兵妻子雷文碧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该车与张志国发生相碰,造成张志国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民保险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张荣兵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现事故后原告张荣兵及妻子雷文碧支付618元检测费并为张志国垫付95130.26元医疗费,且张志国在其诉讼案件中未主张医疗费,虽被告人民财保辩称医疗费中有部分属于国家非医保类用药,不应赔付,但交通事故中,伤者用何种药物是根据治疗情况由医生决定,伤者对此不能控制,因此将不可归咎被保险人的事项作为拒赔理由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张荣兵的妻子雷文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民保险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荣兵70%损失,即67023.78元(98748.26×70﹪)予以支持,对原告张荣兵诉请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荣兵保险赔偿款67023.78元。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张荣兵负担3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负担7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禹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