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768俞朝洪与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朝洪,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俞朝洪,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4320851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顾家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俞朝洪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晖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俞朝洪给付186578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家晖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朝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俞朝洪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家晖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俞朝洪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家晖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因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案依法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家晖公司的相关帐户。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晖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工商登记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家晖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俞朝洪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俞朝洪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86578元及相应的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俞朝洪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朝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