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琴与被告李德彦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李德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2289号 原告:王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 被告:李德彦。 原告王玉琴与被告李德彦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