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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琴与被告李德彦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李德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2289号 原告:王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 被告:李德彦。 原告王玉琴与被告李德彦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