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星空文印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星空文印部,宜宾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星空文印部,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经营者:狄勇。被执行人:宜宾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宜宾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8078.8元;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