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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龙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龙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18楼。法定代表人:杜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龙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居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申请执行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龙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龙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经营场所,无房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查封该公司名下皖E×××××小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尚有广告款7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被执行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可以终结(2016)苏0102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