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蓝玉娟;胡金龙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玉娟,胡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840号原告:蓝玉娟,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胡金龙,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蓝玉娟与被告胡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蓝玉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蓝玉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玉娟负担。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