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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蓝玉娟;胡金龙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玉娟,胡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840号原告:蓝玉娟,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胡金龙,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蓝玉娟与被告胡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蓝玉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蓝玉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玉娟负担。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