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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炳杰与腾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杰,腾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66号原告:王炳杰,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腾飞,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航海东路74号新蓝钻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女,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王炳杰诉被告腾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炳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炳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