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庆与许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许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559号原告:方庆,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皇甫晓维,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平锋,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诉被告许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