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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庆与许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许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559号原告:方庆,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皇甫晓维,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平锋,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诉被告许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