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衡南县南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回复及衡阳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南县南阳机电有限公司,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08行初9号原告衡南县南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翠兰,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芙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祥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阳璇,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罗欣慧,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兵,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娥,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南阳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回复及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将开庭传票送达原告。庭审当天,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南县南阳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