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波威与被告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威,XX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11号原告张波威,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民,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威与被告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威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威撤回对被告XX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张波威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