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华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华军,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元市苍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逮捕。因被告人邱华军主要犯罪地在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邱华军被移送至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华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邱华军虚构兼职事由,骗取余某、李某3、闫某、苏某等29名学生的身份证原件、支付宝账号密码、银行卡、学信网账号、淘宝网登陆密码等资料,并全部用于网络平台贷款。邱华军以这些学生的名义在诺诺镑客、闪银科技等网络借款平台获得贷款共计517897元的本金。邱华军获得以上贷款后,将13320.12元用于支付归还这些贷款的分期付款,将37000元转账给其父亲用于偿还其家里的借款,其余40余万元被邱华军挥霍一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华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华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其骗取的金额为43万元左右,其也归还了3万多元,其没有全部用于挥霍,钱用于了投资、归还欠款以及给学生发红包。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至10月,被告人邱华军以兼职为由,骗取余某、李某3、闫某、苏某等29名在校学生的身份证原件、支付宝账号及密码、银行卡、学信网账号、淘宝网登陆密码等资料,并利用上述资料以学生名义向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借款平台借款,然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绝大部分借款占为己有。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邱华军向网络借款平台借款本金为517598元,部分网络借款平台在借款本金中扣留65226元作为保证金后发放借款。被告人邱华军将446298元占为己有。具体明细如下:1、以陈某1名义借款6500元,被告人骗得6500元。2、以杨某名义借款4000元,被告人骗得4000元。3、以梁某名义借款3900元,被告人骗得3900元。4、以赵某名义借款9400元,被告人骗得9400元。5、以李某1名义借款4700元,被告人骗得4700元。6、以马某名义借款14500元,被告人骗得14500元。7、以余某名义借款39588元,借款平台扣留3226元作为保证金,74元在余某卡上,被告人骗得36288元。8、以胡某名义借款176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4600元。9、以陈某2名义借款23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20000元。10、以谷某名义借款40022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37022元。11、以蒲某名义借款15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2000元。12、以张某名义借款15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2000元。13、以彭某名义借款196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6600元。14、以刘某1名义借款18000元,借款平台扣留2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6000元。15、以罗某1名义借款196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6600元。16、以高某名义借款196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6600元。17、以李某2名义借款15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2000元。18、以李某3名义借款15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2000元。19、以罗某2名义借款32100元,借款平台扣留2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30100元。20、以苏某名义借款207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苏某使用了6000元,被告人骗得11700元。21、以李某4名义借款229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9900元。22、以闫某名义借款233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20300元。23、以吴某名义借款175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4500元。24、以潘某名义借款180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5000元。25、以刘某2名义借款164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3400元。26、以黄某名义借款12388元,借款平台扣留2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0388元。27、以刘某3名义借款10000元,借款平台扣留2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8000元。28、以廖某名义借款196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16600元。29、以李某5名义借款24700元,借款平台扣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被告人骗得21700元。被告人邱华军在骗得上述借款后,将20981元用于归还部分借款的分期付款,将37000元转账给其父亲用于偿还债务,其余款项被被告人邱华军用于网络投资、个人消费、还债和给学生发红包。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邱华军在成都温江金汉宫酒店516房间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抓获。因被告人邱华军主要犯罪地在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邱华军被移送至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到案后,被告人邱华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苟某、陈某1、杨某、梁某、赵某、李某1、马某、余某、胡某、陈某2、谷某、蒲某、张某、彭某、刘某1、罗某1、高某、李某2、李某3、罗某2、苏某、李某4、闫某、吴某、潘某、刘某2、黄某、刘某3、廖某、李某5的证言,被告人邱华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人邱华军的诈骗金额作如下认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从而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应以被告人实际骗得的金额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邱华军利用学生的身份证、学信网账户等资料以学生名义向网络借款平台进行借款,使借款平台陷入错误认识后发放借款,然后被告人邱华军将绝大部分借款占为己有,诈骗金额应以被告人邱华军实际骗到手的金额计算,不应包括网络借款平台扣除的保证金以及被告人邱华军在案发前归还的20981元,被告人邱华军的诈骗金额应为425317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华军诈骗金额为51万余元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4253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华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邱华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二、对被告人邱华军的违法所得425317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战英审 判 员 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