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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付建平申请执行孙佃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平,孙佃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平,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康岔村。被执行人孙佃针,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康岔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建平与被执行人孙佃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佃针于2017年6月13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