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光木与陈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光木,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魏光木,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太权,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前星村村民,住该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9********。被执行人陈军。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申请执行人魏光木与被执行人陈军追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7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光木劳动报酬5320元,若不能按时支付则应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军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并按其他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此款交由委托代理人李太权代为保管,之外被执行人陈军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6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