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806号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40弄澄湖花苑2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559611。法定代表人:姚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胜全,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423343。委托代理人:周小逵,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6110054。被告:邹海东,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