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玲思、侯永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玲思,侯永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472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玲思,男。被告:侯永娥,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玲思、侯永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玲思、侯永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