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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玲思、侯永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玲思,侯永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472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玲思,男。被告:侯永娥,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玲思、侯永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玲思、侯永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