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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吴秀芬,黄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133号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楼70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法定代表人叶进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郑盛,男,汉族,1994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芬芳,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负责人史杰文。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3018-8。法定代表人吴秀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环镇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190625-7。法定代表人张小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0431-5。法定代表人郑裕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秀芬,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春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2015)温瑞执民字第5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吴秀芬、黄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债权催收联合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旋律电子有限公司、吴秀芬、黄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在《浙江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涂圣通审判员  赵小珍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