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与李晓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161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号。负责人姚天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新锋,该公司正宁服务部职工。被执行人李晓锋,男,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