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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爱才与易景云、宁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爱才,易景云,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余爱才,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黄材镇。被执行人易景云,男,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被执行人宁燕,女,汉族,住安化县大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爱才与被执行人易景云、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易景云、宁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余爱才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余爱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