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文锁、郭立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锁,郭立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07号申请人郭文锁,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郭立发,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郭文锁与被申请人郭立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文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郭立发名下价值5000元的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文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立发名下价值5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增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