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式仟与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赖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式仟,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赖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03号原告:钟式仟,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横关村下坞组,组织机构代码67093170-1。法定代表人:朱进寿,董事长。被告:赖建国,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钟式仟与被告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赖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钟式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式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钟式仟负担。审判员 程文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