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屠征祥、王艳、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屠征祥,王艳,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90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华,职工。被申请人:屠征祥,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港上镇。被申请人:王艳,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港上镇。被申请人:王加林,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509490037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董事长。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郯城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屠征祥、王艳、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如下查封线索:被申请人屠征祥、王艳位于郯城县城区皇亭路45号2幢2层1单元203室的房产;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有账户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屠征祥、王艳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高 祎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芸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