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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敖洪全与重庆高瞻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洪全,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重庆高瞻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816号之一原告:敖洪全,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全,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29号水木年华7幢23-1。法定代表人:陶永强。被告:重庆高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48-8-5号。法定代表人:李精华。原告敖洪全与被告��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重庆高瞻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敖洪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洪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洪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敖洪全负担(已纳)。审 判 长  曹 军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