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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左洪贤与李吉昌、孙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洪贤,李吉昌,孙淑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2537号原告:左洪贤,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英艳、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昌,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淑凤,女,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洪贤与被告李吉昌、被告孙淑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洪贤的委托代理人英艳、王桂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清、刘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李吉昌、被告孙淑凤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洪贤诉称,2016年8月30日,被告李吉昌驾驶鲁B×××××号小客车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盾加油站处,右拐弯时与在右侧内顺行的原告左洪贤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李吉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左洪贤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特具状贵院,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23119.03元(其中门诊费:1202.58元,住院费:21916.45元);2、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天×4天=400元;3、护理费:147.2元/天×90天=13248元;4、伤残赔偿金:43598元×16年×20%=139513元;5、后续治疗费:7000元;6、鉴定费:2400元;7、交通费:1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88680.63元,其中,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李吉昌无答辩。被告孙淑凤无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被告李吉昌驾驶的车辆只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无保险拒赔事由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直接损失;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赔偿。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5年,应按农村居民标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李吉昌驾驶鲁B×××××号小客车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盾加油站处,右拐弯时与在右侧内顺行的原告左洪贤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李吉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左洪贤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直接送到即墨市人民医院,经诊断: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4天,原告支出门诊、住院医疗费合计23119.03元。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女代红红护理。代红红系即墨市华信五金厂职工。身份证号码:。2017年2月24日,经我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左上肢损伤为九级伤残;2.护理期限建议为90天;3.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400元。又查明,原告原籍系黑龙江省通河县浓河镇团结村,自2015年起,原告与其女代红红居住在即墨市锦绣苑小区1号楼2单元502户。原告提交所在地及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健民街居民委员会居住、房权证等证据。另查明,被告李吉昌驾驶的鲁B×××××号小客车,事故发生期间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李吉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本市,且原告提交的居住证明、房权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居住生活地是城镇,因此,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支持。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15年。原告其他请求,没有超出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23119.03元(其中门诊费:1202.58元,住院费:21916.45元);2、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天×4天=400元;3、护理费:147.2元/天×90天=13248元;4、伤残赔偿金:43598元×15年×20%=130794元;5、后续治疗费:7000元;6、鉴定费:2400元;7、交通费:1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1~7项合计179961.0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余款原告在本案中自愿放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左洪贤经济损失120000元(案款汇至:青岛银行即墨支行;卡号:62×××32;户名:左洪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4437元,由原告左洪贤负担6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750元(诉讼费汇至:青岛银行即墨支行;卡号:62×××32;户名:左洪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