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79号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诗荣,总经理。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建。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长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为1555元,由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樱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