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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052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