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文勇与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勇,阴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49号原告:林文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阴惠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文勇与被告阴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375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林文勇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市区马青路2026号【厦地房证第00416036号】的房屋及查封被告阴惠和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十里村温山99号汤泉世纪原山主任-溪语99号的房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阴惠和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原告林文勇名下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林文勇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市区马青路2026号【厦地房证第00416036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阴惠和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十里村温山99号汤泉世纪原山主任-溪语99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