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晓虾与王空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执24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虾,王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24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虾,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韩家川乡沙坪村人,现住保德县城。被执行人:王空云,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韩家川乡韩家川村人,现住保德县城。本院在执行郭晓虾申请执行王空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晓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31执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向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