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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谭正军与林早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军,林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16号原告:谭正军,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富,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早志,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胜,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军与被告林早志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正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廉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厚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