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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4841号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东塔10层。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王舟、马明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立斌,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和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碧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