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孝先与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先,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93号原告:吴孝先,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法定代表人,贾春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泉,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先与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先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吴孝先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