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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严峻晖诉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峻晖,黄辉,黄思怡,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先锋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严峻晖,男。被执行人黄辉,女。被执行人黄思怡,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波。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先锋二组。负责人张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征收补偿费用79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7元(暂自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并应承担诉讼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1106元,共计819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先锋二组819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