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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被告易鹏飞、王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易鹏飞,王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文晋蜀,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易鹏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被告:王小琴,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九丝城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诉被告易鹏飞、王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