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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桂玲、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桂玲,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行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桂玲,女,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丁伍堃,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戴建亮,该区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朝军,该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项目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桂玲因诉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桥西区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邢西政决字[2015]11号《关于棉麻一库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当日进行了公告。同时,桥西区政府张贴通知,告知被征收人于2015年11月13日前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报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桥西征收办)。被征收人在上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选定评估机构。2015年11月20日桥西区政府再次张贴通知,告知被征收人将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棉麻一库家属院内片区改造指挥部公开摇号选取评估公司。2015年11月24日,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的监督下公开摇号随机选定了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此次征收的评估机构。2015年11月27日桥西征收办张贴通知,告知被征收人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8日入户对被征收人在棉麻一库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12月16日桥西征收办在棉麻一库家属院内片区改造指挥部门口、棉麻一库家属院门口、开关厂家属院门口将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内宋桂玲未对该初评结果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月4日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宋桂玲被征收房产作出评估报告书。2016年1月19日桥西征收办向宋桂玲送达复核通知和评估报告书,宋桂玲接收了文书,但拒绝签字。2016年3月24日桥西区政府作出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4号《关于棉麻一库家属院区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桥西区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在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片区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及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公布的有资格对征收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网址,要求被征收人于2015年11月13日下午5时30分前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协商未果。2015年11月20日桥西征收办发出通知,告知被征收人将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监督下公开摇号选取评估公司。2015年11月24日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见证下,选取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征收片区的评估机构,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宋桂玲称从未见到张贴内容也不知道公开选定评估机构的经过与事实不符,故本案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二、《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本案中,桥西区政府按照上述《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于2015年12月16日在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片区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宋桂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证明予以证实。故桥西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上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合法。三、《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桥西区政府依据房管部门出据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认定宋桂玲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宋桂玲对《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面积认为与实际面积不符,且置换比例和货币补偿标准过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桥西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为宋桂玲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就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符合《征收条例》的规定。综上,由于宋桂玲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桥西区政府根据《征收决定》、《评估报告》及《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宋桂玲的房产作出《补偿决定》,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基本要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宋桂玲的诉讼请求。宋桂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法。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但庭审笔录未予记录,调解也未进行。庭审违背逻辑常识,通知评估机构名单网址不够;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评估报告书虚假,使用原则、方法和计算均有问题;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存在争议,法庭认定无依据;补偿决定的基本要件缺失。二、本案涉及的征收不属于公共利益。三、未召开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告知有关征收事项,对不服评估报告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环节,政府文件中从未提及。四、业主从未听说过听证会,被剥夺了公众的决定权。五、桥西区政府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也未出示保证金、征收补偿金足额到位的证据。六、补偿标准不公平。七、桥西区政府未按规定的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八、评估违反程序。九、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要求与政府签订规范的制式协议。十、由于违法征收造成的身体、精神、收益等方面的损失应予赔偿。十一、对于违法违纪问题应按照《征收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判决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4号《补偿决定》违法;依法撤销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4号《补偿决定》。桥西区政府辩称,一、《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中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并非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二、宋桂玲所述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问题,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未经登记的面积为合法建筑;其所述评估报告虚假、混淆对听证会的质问及补偿决定基本要件缺失等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三、桥西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宋桂玲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提起行政复议,说明其对征收决定没有异议。四、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宋桂玲所述评估机构的选定未按程序进行与事实不符,宋桂玲称评估违反程序没有依据。五、宋桂玲所述的合同问题、损害赔偿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根据《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案中,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2015年11月24日在邢台市守敬公证处见证下,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取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征收片区的评估机构,符合《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桥西区政府将评估报告送达宋桂玲后,宋桂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桥西区政府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并不违背相关规定。三、《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桥西区政府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认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符合上述规定。宋桂玲认为证载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置换比例和货币补偿标准过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本案宋桂玲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针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宋桂玲上诉所述《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关于宋桂玲所述因违法征收造成的身体、精神、收益等方面的损害,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宋桂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桂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占魁审判员  魏立超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