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事务所律师;夏某某;事务所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6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璐,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焱仁,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甘肃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8份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4957.19元,虚开税额303442.81元,向对方收取开票费250608元。经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当时不知情,对事实没有异议,其是公司法人应负一定责任,表示接受判决。辩护人提出本案虽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但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应疑罪从无,宣告王某某无罪。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王某某授意李某出具发票,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发票,不应接受法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甘肃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8份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4957.19元,虚开税额303442.81元,向对方收取开票费250608元。经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涉税案件意见书证实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9月10日将该案移送警方处理。2、李某证实,其是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公司法人是王某某,一个股东是夏某某,公司经营煤炭,公司2013年1月给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8份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负责开的,平时公司开发票都是王某某让开的,这18份发票谁让开的记不清了。3、杨某某证实,2012年5月,接替某某公司出纳崔婷婷兼任出纳,负责公司工资发放和报销,公司也没有什么业务,2013年2月从公司账上给夏某某转250608元,是给员工发工资奖金和提成的,当时李某说卖发票的钱。4、张某某证实,2013年1月,周某某说西固热电厂一个领导(余某)的朋友有煤,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能不能采购一下,后由周某某和某某公司联系开票,其让公司会计把开票信息发给其,由其发给周某某,公司也收到某某公司开具的发票,给某某公司付了250608元开发票的钱,后来税务局查账,和周某某商量和某某公司补签合同,签了没有不清楚,后由公司补交30多万元的税款。5、潘某某证实,其是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有张某某等人,会计是赵某某,某某公司与其公司签有购销合同,是张某某负责办的,从某某公司购了多少煤不清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了,后税务局发现有问题,把税款补交了。6、赵某某证实,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的业务是张某某办理的,由老板潘某某告诉出纳,出纳把钱打给某某公司,其根据付款凭证知道给某某公司付了200多万的货款。某某公司给其公司开了18份发票,已进行认证抵扣。7、韩某某证实,和王某某聊天时,王说公司要倒笔账让帮忙,后和余某说了此事,余就帮忙联系了平凉市的一家公司,其把王给的一个手机号码给余某让他们自己联系。过了一年多,余某说他朋友让某某公司补个合同,其联系王某某,王给了个手机号码,其把该手机号码给余某让他们自己联系。8、余某证实,2012年底,韩某某说他朋友一批煤让其帮忙处理一下,后周某某也说给他找点便宜的煤,就让周和韩联系。2013年中下旬,周某某让帮忙联系某某公司的人,韩就给一个号码让联系,周某某打通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听见周在电话里让某某公司给他的东西盖个章,后其侄子余昊就去找某某公司。9、周某某证实,2012年底,余某说其朋友有高挥发的煤卖,其就联系张某某,后余某让他们自己联系,其把号码告诉张某某,到2013年,张某某说某某公司开的发票不合适,当时和某某做的业务,把钱付了,对方没供煤,合同也没有签,其让补签手续,后某某公司的人联系不上,就找余某帮忙,余把一姓韩的中间联系的人的电话给其,姓韩的也是不见面,余某又给一个某某的电话,其打过去是个女的,联系后由余昊找女的盖章,盖好后把合同通过班车给张某某。后来听说张某某的公司把税款补交了。10、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警方从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调取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公司资质和记账凭证23张;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国家税务局对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303442.81元。11、书证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出卖人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受人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双方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相关银行凭证。12、发票情况说明及税务稽查结论证实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进行纳税申报;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业务的货款2088400元平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双方公司没有签定购销合同,经询问李某,李某表示发票由其开具,但具体业务不知情,某某公司法人王某某负责业务经营,股东夏某某负责资金往来。经检查,确定该18份发票涉及金额1784957.19元,税额303442.81元,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自书悔过书承认指控犯罪。1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某某公司系2011年底从别人处转过来,公司法人是王某某,有三个股东,王某某、王天乐和其,王某某负责业务,其负责财务,王天乐不参与公司的事。2012年底时,王某某给其打过电话,说公司还剩一点增值税发票可以处理。其让他们看着处理。后王某某打电话说发票处理了,得了十几万,说把钱给员工发遣散费,公司就解散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当时不知情,对事实没有异议,其是公司法人应负一定责任,表示接受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虽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但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应疑罪从无,宣告王某某无罪;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王某某授意李某出具发票,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发票,不应接受法律处罚。经查,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三名股东,但实际由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公司经营,因公司业务不佳,在未有实际业务情况下,未经公司全体股东集体决定,被告人王某某仅与公司股东被告人夏某某商议开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指控犯罪确实,且属自然人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和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燕????????1 来自